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8-06-15 访问量:80458
晋组通字[2018]40号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财务部门: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00元。
四、上述一、二、三项与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不重复享受。
五、离休干部的护理费和自雇服务人员费用不重复享受。
六、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解决。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中 共 山 西 省 委 老 干 部 局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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