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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6-11-30   访问量:80135

市委老干部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委计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西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办[2002]8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完善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16]6号)精神,为了进一步解决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好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现就完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通知如下。

       一、完善医药费单独统筹保障机制

       2017年1月1日起,实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市直单位副厅级医疗待遇以上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仍由市卫计委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等处级以下(含处级)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由市医保中心统一管理;驻盐湖区省属企业和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可参加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由市医保中心管理;其他驻运省属企业和省直单位离休干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县(市、区)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由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二、明确医疗费用单独统筹筹资标准

       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根据近三年市直离休干部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等情况研究决定参加市直单位统筹的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标准2017年暂按照市直单位离休干部2017年医药费的统筹标准执行,以后年度由市财政、人社部门研究决定。

       三、落实医药费单独统筹资金

       市直单位享受副厅级医疗待遇以上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仍按原管理规定拨付使用。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资金,市直单位由市财政列入市人社部门预算,其资金单独核算,通过市医保中心离休干部单独统筹资金账户拨付;驻盐湖区省直单位、省属企业按当年确定的筹资标准缴纳,其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资金年底如有结余,留作下一年使用;缺口部门经核实后,通过调整提高下一年筹资标准解决。

       四、强化医疗待遇落实和就医管理

       市直单位的离休干部门诊就医时,按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一次性划入离休干部本人社会保障卡,可在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支付门诊就医、购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其门诊就医须在市中心医院并直接结算。

       市直离休干部住院时,须在市中心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并直接结算。

       驻运省直单位参加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按市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办法执行。

       五、加强医药费单独统筹资金监管

       市医保中心在现有的医保基金收支专户中,对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资金分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管理,建立医药费统筹资金支出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和大额费用跟踪制度,将离休干部医药费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加强监督考核。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并落实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措施,严格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努力减轻离休干部的医疗负担。同时要提供足够符合物价部门标准的床位数量,切实保障离休干部住院干部病房的需求。

       六、坚持齐抓共管增进部门协调

       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市人社局负责参加市直医药费单独统筹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制定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年度管理考核办法;市卫计委负责市直享受副厅级医疗待遇以上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制定具体的服务管理和保障办法,做好医疗机构对离休干部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市直单位离休干部统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及时拨付等工作;市委老干部局负责做好督促协调工作;驻运省直单位、省属企业离休干部原单位要及时向所在县(市、区)医保中心缴纳六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做好离休干部医药费的初步审核及日常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制度。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全部实行单独统筹,在政府确保提供资金保障的前提下,由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未建立离休干部单独统筹的县(市、区),要在2016年内完成建立工作;已建立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制度。同时,各县(市、区)要做好接受驻地省直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工作。